股票并購最新規定(股票暫停上市新規)
大家好,今天來(lái)為大家分享股票并購最新規定的一些知識點(diǎn),和股票暫停上市新規的問(wèn)題解析,大家要是都明白,那么可以忽略,如果不太清楚的話(huà)可以看看本篇文章,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決您的問(wèn)題,接下來(lái)我們就一起來(lái)看看吧!
一、股票回購的回購規定
2、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;3、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;
4、股東因對股東大會(huì )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決議持異議,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;5、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(fā)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;
6、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(jià)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。
二、本公司股東收購本公司其他股東股份的公司法規定
1、具體規定如下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。但是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
2、(二)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;
3、(三)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;
4、(四)股東因對股東大會(huì )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決議持異議,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。
5、公司因前款第(一)項至第(三)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,應當經(jīng)股東大會(huì )決議。
6、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,屬于第(一)項情形的,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(xiāo);屬于第(二)項、第(四)項情形的,應當在六個(gè)月內轉讓或者注銷(xiāo)。
7、公司依照第一款第(三)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,不得超過(guò)本公司已發(fā)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;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;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。
8、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(zhì)押權的標的。擴展資料:轉讓公司股權的規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條發(fā)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,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。
9、公司公開(kāi)發(fā)行股份前已發(fā)行的股份,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。
10、公司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(dòng)情況,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(guò)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;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。
11、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,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。
12、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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